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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及管理辦法  ( 112年12月28日)
第 6 條
移民署受理申請案件後,應於二個月內完成審查。必要時,得延長一次,並以一個月為限。

前項審查結果,應以副本通知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設立許可之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