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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及管理辦法  ( 112年12月28日)
第 7 條
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申請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經許可者,移民署應發給許可證。

前項許可證有效期限為四年。

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得於證書有效期限屆滿前九十日內,檢附第四條第一項所定文件,重新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