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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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居留及定居許可辦法
第 二 章 入國及停留
( 112年12月28日)
第 10 條
無戶籍國民隨航空器或船舶過境臺灣地區,因疾病、災變或其他特殊事故不能隨原航空器、船舶離境,或因其他正當理由有入國必要者,得由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輪船公司或船務代理業,向移民署申請核發許可先行入國通知單,持憑入國,並補辦單次入國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