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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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居留及定居許可辦法
第 二 章 入國及停留
( 112年12月28日)
第 11 條
無戶籍國民入國後,申請延長停留期間者,應於停留期間屆滿前三十日內,檢附下列文件,向移民署為之:
一、申請書。
二、入國許可證件。
三、其他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