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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居留及定居許可辦法   第 三 章 居留 ( 112年12月28日)
第 14 條
無戶籍國民於國外申請居留經許可者,由移民署核發單次入國許可證及臺灣地區居留證副本。

前項無戶籍國民應自入國之翌日起三個月內,持憑臺灣地區居留證副本,向移民署換領臺灣地區居留證;其為未成年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換領。

未依前項規定換領臺灣地區居留證者,得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其臺灣地區居留證副本。

第一項無戶籍國民持有有效期間內之外僑居留證者,於換領臺灣地區居留證時,應繳附外僑居留證。

無戶籍國民於國內申請居留,除有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者外,應持我國護照入國;經許可者,由移民署核發臺灣地區居留證。

依第二項及前項規定換領或經核發臺灣地區居留證者,於居留期間入國,免申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