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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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居留及定居許可辦法
第 三 章 居留
( 112年12月28日)
第 19 條
無戶籍國民經許可居留者,居留期間變更地址或服務處所,應檢附下列文件,向移民署申請變更:
一、申請書。
二、臺灣地區居留證。
三、其他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