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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居留及定居許可辦法   第 三 章 居留 ( 112年12月28日)
第 22 條
前條第一項無戶籍國民係持偽造、變造、冒用他人護照或未經許可入國者,應經檢察官偵查終結,始得申請居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