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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居留及定居許可辦法   第 三 章 居留 ( 112年12月28日)
第 23 條
第二十一條之無戶籍國民經許可居留者,核發臺灣地區居留證,有效期間為三年。

前項無戶籍國民申請延期居留,應於居留期間屆滿前三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移民署為之:
一、申請書。
二、臺灣地區居留證。
三、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延期居留期間每次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