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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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居留及定居許可辦法
第 四 章 定居
( 112年12月28日)
第 25 條
原有戶籍國民,於國內回復國籍申請定居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移民署為之:
一、申請書。
二、回復國籍許可證書。
三、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申請經許可者,移民署應核發入國證明文件,並於其外國護照入國簽證及入國查驗章上加蓋戳記。
原有戶籍國民於國外回復國籍後,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應持憑經加蓋戳記之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及回復國籍許可證書,向遷入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