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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居留及定居許可辦法   第 五 章 附則 ( 112年12月28日)
第 29 條
無戶籍國民兼具外國國籍,持外國護照入國者,應持外國護照出國;其經許可定居者,首次出國應持配賦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我國護照。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經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首次出國應持我國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