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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居留及定居許可辦法   第 二 章 入國及停留 ( 112年12月28日)
第 5 條
臨人字號入國許可,分為六個月、一年、三年及與護照相同者四種,其有效期間自核發之翌日起算,均不得逾護照效期。

單次入國許可證之有效期間為六個月,自核發之翌日起算。

多次入國許可證,分為一年及三年二種,其有效期間自核發之翌日起算。

臨時入國許可證之有效期間最長不得逾三十日,自核發之翌日起算。

臨時入國停留許可證之有效期間最長不得逾七日,自核發之翌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