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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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居留及定居許可辦法
第 二 章 入國及停留
( 112年12月28日)
第 7 條
無戶籍國民持有未加註不准延期之單次入國許可證者,因故未能於有效期間內入國者,得於有效期間屆滿前三十日內,向移民署申請延期一次,以六個月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