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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實施暫時留置辦法  ( 97年08月01日)
第 6 條
實施暫時留置,應注意被暫時留置人之身體及名譽。

被暫時留置人有身體外傷、疾病或其他不宜暫時留置情形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應即通知醫護人員或相關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