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實施暫時留置辦法
( 97年08月01日)
第 9 條
當事人依本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被暫時留置者,經入出國及移民署調查後,應將其移送司法機關,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