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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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移民署實施面談辦法
( 112年12月28日)
第 10 條
申請人為聽覺、聲音或語言障礙或不通曉中華民國語言者,移民署於面談時,應用通譯,並得以文字、手語或其他適當方式詢問,亦得許其以上開方式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