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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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移民署實施面談辦法
( 112年12月28日)
第 14 條
移民署對申請人接受面談之說詞認有瑕疵,有再查證之必要者,應通知二度面談。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依第四條規定接受面談後,移民署認案件複雜,無法為即時之認定者,得同意其經查驗後先行入境,並以書面通知其於一個月內,至指定處所接受二度面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