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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移民署實施面談辦法  ( 112年12月28日)
第 4 條
移民署得對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先予核發入國(境)許可;俟其入境時,至移民署設於機場、港口之指定處所接受面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