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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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移民署實施面談辦法
( 112年12月28日)
第 7 條
受任律師於申請人接受面談時,得在場陪同、筆記詢問要點及適時表示法律意見。
申請人陳述內容經移民署認有重大遺漏者,得經申請人同意,由受任律師代為補充。
受任律師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錄影、錄音或直播。
二、拍攝面談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