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內政部移民署實施面談辦法  ( 112年12月28日)
第 9 條
申請人未委任律師,於實施面談時為委任律師之意思表示者,移民署應改期面談,並以一次為限。

申請人委任律師在場,面談進行中受任律師不在場或委任關係終止或解除,申請人得請求改期面談,並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