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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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及所屬機關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申請出國辦法
( 104年08月14日)
第 4 條
本部及所屬機關涉及國家安全人員除情況急迫者外,應於出國七日前向其服務機關申請出國,由該機關審酌申請人之涉及國家安全程度、出國事由及計畫行程等據以准駁。
服務機關應將審核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副知本部移民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