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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蒐集管理及運用辦法  ( 102年12月24日)
第 10 條
因職務或業務持有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

違反前項保密義務者,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