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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蒐集管理及運用辦法  ( 102年12月24日)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指具個人專屬性而足以辨識個別身分之指紋及臉部特徵資料。
二、錄存:指以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擷取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並予儲存。
三、辨識:指運用生物特徵辨識科技,與資料庫中已錄存之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進行比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