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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蒐集管理及運用辦法  ( 102年12月24日)
第 5 條
入出國及移民署應建立外國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及澳門居民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檔案。

前項檔案內容應包含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照片、護(證)照號碼及錄存之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並註記錄存單位、錄存日期及錄存人員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