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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蒐集管理及運用辦法  ( 102年12月24日)
第 7 條
入出國及移民署應指定專責人員管理及辦理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並妥善保存,不得任意刪除、毀棄。

前項檔案之傳輸、儲存及查詢過程,應遵守資訊安全相關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