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  ( 110年10月14日)
第 3 條
主管機關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動防制跨國(境)人口販運事項,得補助國內非政府組織,與國際組織或跨國(境)人口販運來源(目的)國之相關機關、組織進行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