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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  ( 110年10月14日)
第 6 條
治安機關接獲前條之通報後,應即進行案件調查;發現疑似被害人時,應即進行被害人之鑑別。

治安機關對於前項疑似被害人,應告知其相關權益事項、案件處理流程及保護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