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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販運防制法   第 三 章 被害人保護 ( 112年06月14日)
第 24 條
司法警察、檢察官、法院於調查、偵查及審理期間,應注意人口販運被害人之人身安全,必要時應將被害人與其他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隔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