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人口販運防制法   第 四 章 罰則 ( 112年06月14日)
第 38 條
人口販運罪之被害人或其家屬提起民事賠償或經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向加害人起訴時,欲保全強制執行,得向法院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

前項聲請,得以被害人鑑別通知書代替假扣押或假處分原因之釋明,並免提供擔保。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