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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販運防制法施行細則  ( 112年12月28日)
第 13 條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定其他執行人口販運防制業務人員,包括下列人員:
一、漁業勞動檢查員、訪查員及其他經農業主管機關認定之人員。
二、船舶運輸管制員及其他經交通主管機關認定之人員。
三、經內政部公告指定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