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人口販運防制法施行細則  ( 112年12月28日)
第 20 條
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所定政府機關,包括中央、地方各級機關及其所屬之實(試)驗、研究、文教、醫療及特種基金管理等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