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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販運防制法施行細則  ( 112年12月28日)
第 5 條
本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一目、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三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所定利用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應考量被害人之經濟、生理、心理、情感、家庭、社會地位、智識水平、身分及語言狀態等相當情形之脆弱處境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