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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販運被害人居留及專案永久居留許可辦法  ( 112年12月28日)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人口販運被害人(以下簡稱被害人),指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外國人、無國籍人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經依本法第十一條規定鑑別為被害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