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人口販運被害人居留及專案永久居留許可辦法  ( 112年12月28日)
第 3 條
被害人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申請居留(以下簡稱居留)許可或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之專案永久居留(以下簡稱專案永久居留)許可,應由本人或委託他人、民間團體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向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