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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販運被害人居留及專案永久居留許可辦法  ( 112年12月28日)
第 5 條
被害人依前條規定申請居留或延長居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內政部得不予許可;已許可者,得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居留證:
一、有危害我國利益、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之虞。
二、有從事恐怖活動之虞。
三、無正當理由,離開機構式安置服務處所、行蹤不明或失去聯繫,超過七十二小時。
四、有妨害善良風俗之行為。
五、涉嫌重大犯罪或有犯罪習慣。
六、經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但因過失犯罪或經宣告緩刑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