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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服務管理規則  ( 112年12月28日)
第 15 條
機構式安置服務之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結束安置服務,並視情形提供其他必要之協助措施:
一、已在臺灣地區合法工作,並獲有適當薪資。
二、已有明確返回原籍國(地)之預定日期。
三、就相關人口販運案件,已無繼續配合偵查、審理之必要。
四、違反生活公約情節重大。
五、有妨害善良風俗之行為。
六、涉嫌犯罪情節重大。
七、疑似被害人經鑑別為非被害人。
八、其他經機構式安置服務處所評估有結束安置服務必要之情形。

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經結束機構式安置服務後,拒絕離開機構式安置服務處所者,必要時,機構式安置服務處所得洽請各該主管機關協調司法警察機關(單位)派員協助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