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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服務管理規則  ( 112年12月28日)
第 6 條
機構式安置服務處所對於違反生活公約之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應予制止,並得為下列必要之處置:
一、訓誡。
二、禁打電話。
三、停止會見。
四、提高關懷會談次數。
五、其他必要輔導措施。

機構式安置服務處所得以口頭或書面為前項各款處置,並應符合比例原則。

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不服第一項規定所為處置者,得提起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