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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服務管理規則  ( 112年12月28日)
第 7 條
機構式安置服務處所對於已取得工作許可之被害人,應記錄其雇主、聯絡方式、工作地點及工作性質等資料;對於疑似被害人及未取得工作許可之被害人,應告知其不得非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