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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販運被害人補助辦法  ( 112年12月28日)
第 2 條
內政部應設立人口販運被害人補助金(以下簡稱補助金)專戶,作為人口販運被害人(以下簡稱被害人)申請補助金之用。

檢察機關依法沒收之犯罪所得及追徵之價額,應即存(匯)入補助金專戶存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