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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金發給辦法  ( 110年01月18日)
第 5 條
依前三條規定領取安全金者,以其執行勤務時,發生與勤務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之事故,致受傷、失能或死亡者為限。

與執行勤務無相當因果關係之事故、猝發疾病,均不得發給安全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