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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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金發給辦法
( 110年01月18日)
第 7 條
第二條至第四條所定安全金,因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人員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不予發給;因其過失所致者,減半發給。故意、重大過失或過失之認定,由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總隊等機關依事實調查或有關機關之鑑定報告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