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去氧核醣核酸:指人體中記載遺傳訊息之化學物質。
二、去氧核醣核酸樣本:指採自人體含有去氧核醣核酸之生物樣本。
三、去氧核醣核酸紀錄:指將去氧核醣核酸樣本,以科學方法分析,所取得足以識別基因特徵之資料。
四、去氧核醣核酸型別出現頻率:指主管機關所採用之鑑定系統,在特定人口中,去氧核醣核酸型別重複出現之頻率。
五、去氧核醣核酸資料庫:指主管機關所建立儲存去氧核醣核酸紀錄之資料系統。
六、去氧核醣核酸人口統計資料庫:指主管機關所建立關於去氧核醣核酸型別出現頻率之資料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