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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施行細則  ( 110年04月06日)
第 8 條
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所定證明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採樣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或旅行證件號碼。
二、接受去氧核醣核酸採樣之案由或事由。
三、採樣時間及採樣地點。
四、採樣機關。
五、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定被採樣人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