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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住民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109年12月28日)
第 1 條
為協助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為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以下簡稱新住民)適應臺灣社會,並推動整體新住民與其子女及家庭照顧輔導服務,人力資源培訓及發展,建構多元文化社會,有效整合政府及民間資源,特設置新住民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