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新住民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109年12月28日)
第 5 條
本基金應設新住民發展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二十九人,任期二年,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部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外交部代表一人。
二、教育部代表一人。
三、勞動部代表一人。
四、衛生福利部代表一人。
五、行政院主計總處代表一人。
六、大陸委員會代表一人。
七、本部移民署代表一人。
八、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三人。
九、學者、專家十人。
十、新住民及相關民間團體代表七人。

前項委員具新住民、新住民子女身分之比例,不得少於第九款及第十款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五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