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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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遲緩疑似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及少年指紋管理辦法
( 101年05月30日)
第 6 條
警察機關因失蹤協尋需使用第二條指紋資料,應敘明理由及使用目的函請刑事局比對。但因情況急迫者,得以電信傳真方式為之,並於事後補送公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