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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遲緩疑似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及少年指紋管理辦法  ( 101年05月30日)
第 8 條
第四條之申請人得以書面向刑事局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函轉刑事局申請塗銷指紋資料;其合於規定者,刑事局於受理申請後,應即塗銷。

第二條之指紋資料除依前項規定申請塗銷外,應保存至受捺人年滿十八歲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