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外國人強制驅逐出國處理辦法  ( 105年03月03日)
第 5 條
強制驅逐已取得居留或永久居留許可之外國人出國前,應召開審查會審查,於該會決議前,不執行強制驅逐出國。但有本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但書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審查會審查,逕行強制驅逐出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