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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強制驅逐出國處理辦法  ( 105年03月03日)
第 8 條
外國人有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各款情形之一受強制驅逐出國,依規定為收容替代處分者,於收容替代處分期間符合下列各款規定,得免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戒護及監視其出國:
一、定期至移民署指定之專勤隊報告生活動態。
二、未擅離限制居住所逾二十四小時。
三、定期於指定處所接受移民署訪視。
四、無移民署人員於二十四小時內連續三次聯繫未回覆紀錄。
五、違反前四款規定,經移民署審認有正當理由。

外國人有違反其他法令規定、法律限制、禁止出國等情形或其他在事實上認應戒護及監視其出國者,不適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