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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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氧核醣核酸樣本與紀錄監督管理辦法
( 101年07月04日)
第 13 條
刑事局應定期查核 DNA 資料庫中嫌疑人資料,其建置逾二年且判決確定與否不明者,應請法院或檢察官協助查明,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被採樣人受不起訴處分或經法院、軍事法院無罪判決確定者,應予刪除。
二、被採樣人受起訴處分而案件繫屬法院,或被採樣人涉及其他符合本條例應強制採樣案件者,得不予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