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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氧核醣核酸樣本與紀錄監督管理辦法  ( 101年07月04日)
第 14 條
刑事局應於每年六月前將本條例執行情形公告之。

前項公告內容須包括下列事項:
一、新增及刪除建檔數。
二、建檔總數。
三、比中案件數。
四、型別出現頻率之引用依據。